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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浅谈慈善组织的品牌保护(二):如何进行品牌保护(1)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8-04-2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慈善组织会涉及到哪些品牌保护问题?我们要做哪些防范措施?”


这是一个我们在为慈善组织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频率很高的问题。在《浅谈慈善组织的品牌保护(一)》中,我们简单分析了慈善组织为何要进行品牌保护,以及慈善品牌保护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借此再来重点分享慈善组织该如何进行品牌保护。


我们还是以上文中介绍过的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作为引例: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于2014年宣布实现了全网品牌保护体系的构建,已将登记注册的会标、商标、著作权、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等全部纳入了无形资产保护范畴。”


可以看到,这个体系几乎囊括了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域名权等的系统性保护。实际上,慈善组织的品牌保护,最为重要的即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我们先来看看商号和商标。


商号是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商号表示方法即为组织名称。


(北京工商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示例)


例如:北京市(行政区划)京师(字号)律师(行业或经营特点)事务所(组织形式)、北京(行政区划)大鸾翔宇(字号)慈善(行业或经营特点)基金会(组织形式)。


其中字号是核心,具有显著的识别和区分作用,也是承载组织信誉和声誉的重要载体。


我们经常听到的“中华老字号”,即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对在长期生产经营中,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工艺和经营特色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取得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名称的认证,比如“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工美大厦”。

那么,慈善组织的名称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慈善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其名称自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发现自己的名称遭遇侵权,应当依法主张维护自身权利。


很多人会将商号和商标混淆,认为商标即是组织的品牌名称。


我们先来看看区别:


1、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

2、商号必须要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够使用,商标不一定要登记注册;

3、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组织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成通常精炼简洁;

4、一个组织只能有一个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5、商号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字母、数字等及其组合。


慈善组织的LOGO是商标吗?项目LOGO是商标吗?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无论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还是连续四年被《福布斯》评为“中国慈善基金会透明榜”榜首的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对于自身品牌保护的首要工作即是注册商标——机构名称、LOGO以及所有品牌项目的商标注册。

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统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从实务上来看,我们很多慈善组织不但没有注重自身的权利保护,甚至已经在无意识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在这里我们不赘述,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值得提醒的是,商标注册并非百分之百的成功率。慈善组织在设计慈善品牌时,应要有长远考虑,比如,《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多类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元素,在项目设计时应当避免,设计元素时应该具有显著性,有较高辨识度,以免在商标申请时被最终驳回。


此外,根据尼斯分类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商标类目分类表),慈善组织进行商标注册通常会涉及到35、36、41等类别。如有足够的资金预算以及长远的品牌保护策略,则可以实行全类别注册保护,以免被他人抢注,对慈善品牌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当然,也有法律规定的“特例”——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被他人抢注。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有权利在先。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以上情况,慈善组织都有证明其持有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等证据材料的举证责任。因此,最为谨慎和长远的考虑来看,依法登记注册依然是最妥当和值得推荐的方式。


有人说,“慈善组织不需要注册商标,因为慈善行为不存在侵权”,或说“公益品牌就应该实行拿来主义”。实际上,慈善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品牌授权,但还是前文提到的那句话,“授权”和“侵权”,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对法律基本的尊重和敬畏。


合法的授权可以扩大慈善品牌的影响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并非所有的授权都是被允许的。例如,出于善因营销的方式,慈善组织将自己的品牌授权给企业,允许企业在公开场合和一些特殊的活动中宣传该机构的活动,这些宣传往往是直接和某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绑定的。尽管这种情况下,所得款项将会有部分被用于公益目的,但这样的宣传方式显然更偏重于商业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在商业领域,有过一个测算:消费者每话费100元购买品牌产品,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在为“商标”买单。同样,在慈善领域,一个具有良好公信力和社会声誉的慈善组织往往能够聚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善款来源。因此,慈善组织对于自身品牌的建设维护,应当加强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

以上,我们简单分析了慈善组织品牌保护中的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对于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保护又该如何进行?且听下回分解。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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