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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域名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最新发展研究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4-01-0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内容提要:

全球域名系统在2012年1月起全面开放通用顶级域名空间。届时,全新的商业机会和市场竞争将给全世界知识产权人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顶级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域名系统的全球管理机构ICANN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项目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措施。ICANN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主要有关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申请的异议程序、商标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和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四类。这些措施具有在域名系统全球应用的特点,提供了知识产权获得全球性保护的机会,同时也是域名系统直接介入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全新实验。

世界上的每个域名都以一个顶级域名结尾。顶级域名分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s)和“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ccTLDs)两类。截至2011年底,通用顶级域名共有21个①,包括20世纪80年代最早设立的7个顶级域名(.com,.edu, .gov, .int, .mil, .net, .org)、2000年ICANN增设的7个顶级域名(.biz, .info,.name, .pro, .aero, .coop, .museum)、2003年ICANN增设的6个顶级域名(.asia, .cat,.jobs, .mobi, .tel, .travel)、2011年3月ICANN批准增设的1个顶级域名(.xxx)。截至2011年底,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共有288个,包括依据国际标准组织ISO-3166标准确立的246个代表国家或者地区的拉丁字符顶级域名(例如代表中国的“.cn”、代表俄罗斯的“.ru”、代表巴西的“.br”、代表印度的“.in”等)和42个由中文、阿拉伯文、俄文等非拉丁字符组成的代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国际化顶级域名(例如“.中国/中國”、“.香港”)。管理和设定顶级域名的机构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ICANN总部设在洛杉矶郊区,是一个注册地在美国、遵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成立的非盈利性机构。ICANN必须遵守美国法律,接受美国司法管辖。ICANN负责互联网数字地址的空间分配、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运行。ICANN保证域名系统的单一、连贯和全球化,保持所有的互联网顶级域名是唯一且可解析的。ICANN与每个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又称“注册局”)都签有授权协议,还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即“注册商”)实行认证制度。每个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都必须使用ICANN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ICANN根据上述合同关系监督域名系统的运行,确保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由于历史的原因,ICANN仅与部分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有合同关系。域名系统原本只建立在拉丁字符的基础上,但是世界上大多数人并不使用拉丁字符②,域名系统的字符限制成为阻碍非拉丁字符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最后的数字鸿沟”。因此,非拉丁字符的国际化域名(IDNs)逐渐被引入二级域名和顶级域名。国际化域名现在可应用于350多种文字,例如中文、韩文、希腊文、日文、俄文等。一、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ICANN自1998年成立以来,始终承诺开放通用顶级域名的空间,促进域名市场的竞争,同时确保互联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ICANN于2000年、2003年实施的两次增加通用顶级域名的项目均附加了诸多限制,例如限制批准的数量、限制顶级域名的类型、限定拉丁字符的顶级域名等。限制性地开放域名空间不能满足互联网全球普及应用的需要,尤其不能适应占全球互联网用户大多数的非拉丁字符使用者对于国际化顶级域名的需求。因此,ICANN于2005年启动了全面开放通用顶级域名空间、允许向域名系统引入无限数量的通用顶级域名的计划。与前两次项目不同,此次新增通用顶级域名不仅不限数量,而且拉丁字符的通用顶级域名与国际化的通用顶级域名并重。域名系统将呈现前所未有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活跃局面。ICANN期待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的实施将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可以促进创新、刺激经济,在全球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出现将改变域名产业的竞争格局,增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地理多样性。2011年6月20日正午12时,ICANN理事会在新加坡会议上一锤定音,最终投票批准了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的实施。预计将有上千个新增顶级域名出现在域名系统中,其中将包括数量可观的国际化顶级域名的申请。此次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加上2005年之前的技术研发、测试阶段,历时近10年。有关政策的制定工程浩大、内容复杂、各方利益盘根错节、矛盾丛生。ICAN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政策是在所谓“自下而上”(bottom-up)的、利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达成共识(multi-stakeholderconsensus)的模式中制定完成的。其间,ICANN与政府、互联网用户、企业、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群体等利益有关各方进行了详细而漫长的磋商。通用顶级域名支持组织(gNSO)牵头,于2005年至2007年间完成了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政策建议。ICANN的政府咨询委员会(GAC)、普通用户咨询委员会(ALAC)、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支持组织(ccNSO)、安全性和稳定性咨询委员会(SSAC)等机构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政策建议被多次修改、完善。2008年6月,在ICANN巴黎会议期间,理事会批准了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政策建议。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进入实施阶段。ICANN发布了“申请指南”,拟定了申请、审查及批准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程序和要求,并在征求利益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充实“申请指南”的内容。2011年9月,“申请指南”的最终版本发布。根据“申请指南”,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大致分成两类,即标准申请和基于社区的申请。基于社区的申请是指为明确界定的社区利益而运行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代表申请中指明文化、语言、地理区域等社区,例如“.music”、“.movie”、“.radio”等文化娱乐类社区申请及“.bank”、“.money”等金融类社区申请。标准申请是向所有人开放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例如“.site”、“.shop”。另外,还有含有地理名称的申请(例如“.africa”、“.berlin”)、基于自身品牌的申请(例如“.cannon”、“.hitachi”)等特殊类型。③以中文、阿拉伯文、俄文等非拉丁字符出现的国际化通用顶级域名(例如“.微博”)也将占一定比例。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定于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开放申请,持续90天。申请向全世界开放,但是个人用户不可申请。申请结束后1~2个星期内,ICANN将在网站上公布申请。之后是为期5个月的初始评审期。在这期间,申请将依次通过字符串相似性小组、域名系统稳定性小组、地理名称小组、技术及运营能力小组、财务能力小组和注册服务小组这6个小组的评审。并非所有通过初始评审的申请都能进入授权程序,一部分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可能要经历“扩展评审”、“公开异议和争议解决”、“字符串争用”等程序。“扩展评审” 需要深入研究申请人的技术、运营或财务等方面,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公开异议和争议解决”是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独立异议人基于特定理由对申请的字符串提出异议,并进入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申请通过解决争议程序后,才能继续评审。“字符串争用”是指两个或者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极其近似的字符串提出申请,但是经过字符串混淆异议、各申请人协商等程序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所有申请人进入拍卖环节,竞价决定争用字符串的归属。④申请一旦通过评审,即进入授权环节。申请人必须与ICANN签署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协议,然后其申请的顶级域名被授权给域名根服务器,可以被全球解析访问。中科服网络www.zhongkefu.com.cn|||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演变知识产权人对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情感复杂、爱恨交加。中科服网络www.zhongkefu.com.c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既是新的机会,也是新的挑战。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特别是商标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标志申请为通用顶级域名,有利于提高品牌控制力,制定自有通用顶级域名注册规则,不再受制于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特别是国际品牌产业)对于增加成百上千个新的通用顶级域名可能造成的大量域名抢注等损害知识产权的问题深为忧虑。因此,知识产权产业在ICANN有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表现非常活跃,并且积极动用美国、欧盟政府的力量向ICANN施压,不断扩大和强化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ICANN有关政策的制订过程中,美国国会于2006年、2009年、2010年举行了多次听证会,确保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⑤ICANN理事会于2008年6月批准了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的政策建议之后,有关政策的实施遭到了知识产权产业的杯葛。知识产权产业认为有关的政策文件未能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项目的首要问题。因此,ICANN理事会于2009年3月决定成立一个“实施建议小组”(IRT),专门寻找防止商标权侵权、避免消费者混淆、同时减轻商标权人维权负担的解决方案。⑥实施建议小组的主要成员都是知识产权产业的代表。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2009年3月13日致信ICANN理事会,对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的商标保护措施提出了具体建议。在此背景下,“实施建议小组”完成的工作报告明确反映了企业和商标权人的观点。工作报告建议建立5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即:知识产权信息交换中心、全球受保护的商标列表以及相关权利保护机制;统一快速中止域名机制;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后的争议解决机制;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查询数据库机制;以及新增通用顶级域名字符混淆判断机制。⑧“实施建议小组”的建议受到ICANN的互联网用户组织和公众的强烈批评。其中,建立一个全球受保护的商标列表、阻止他人在顶级或者二级域名注册这些商标的建议,尤受诟病。所谓“全球受保护商标”是在任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中都不存在的。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权和商标保护都是地域性的。ICANN如要取消商标权的地域性,既无国际法依据,也缺乏现实的权力基础。“实施建议小组”的建议等于推动ICANN为全球性的商标权“立法”。如此的行为不仅违背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法,而且超出了ICANN的职责和管辖范围。⑩由于“实施建议小组”的建议争议过大,ICANN理事会于2009年10月成立了“商标问题特别工作组”(STI),再次研判商标保护问题。特别工作组于2009年12月提交了报告,就“实施建议小组”提出的统一快速中止域名机制、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等机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虽然“实施建议小组”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被修改和限缩,例如取消了全球受保护的商标列表以及相关权利保护机制,但是ICANN仍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建议。具有戏剧性的是,美国商务部于2011年1月28日向ICANN的政府咨询委员会提出,由政府来管理ICAN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美国商务部提出,如此强烈的主张,理由之一是为了确保“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其承担的费用尽可能地减少”。虽然最终美国商务部并未通过ICANN政府咨询委员会“接管”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但是ICANN在通过有关实施方案时,充分贯彻了对知识产权人强化保护并减轻负担的原则。ICANN不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政策制订也不遵循国际条约的谈判进程。ICANN自诩发展出了一种利益有关各方协商共识的新型模式。如果从结构和表面上看,ICANN利益有关各方确实能够平等参与、共商政策。但是,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说明,资源、覆盖面和影响力优势明显的知识产权产业实际上控制和操纵着ICANN决策过程,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政府更是不失时机地施加影响。在ICANN中,大企业拥有专业、专职人员作代表来确保它们的需求和观点得到反映和认可;而代表公众利益的民间组织、互联网用户团体是由一些有理想、有想法的志愿者组成的,多半有其他的全职工作,只能利用业余时间来进行政策辩论和建议提交,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无法与大企业的专业、专职人员抗衡。因此,利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模式可以是域名系统治理的起点,但是并不能提供全部的解决方案。即使利益有关各方都参与结构的设置,利益有关各方之间的互动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都会影响最终的结果。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构成非常复杂。有的在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中出现,有的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被批准授权后由注册管理机构实施。有的仅适用于顶级域名,有的仅适用于二级域名,有的则既适用于顶级也适用于二级域名。有的属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预防措施,有的属于事后争议解决的措施。根据ICANN于2011年9月11日公布的“申请指南”最终版本,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主要有关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申请的异议程序、商标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和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4类机制。这些机制基本平行存在,知识产权人可以选择适用。另外,还有一些辅助性的或者关联性的措施,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例如,批准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必须提供充分、详尽的域名注册查询数据库服务(Whois),方便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开查询,使商标持有人更容易找出潜在的侵权人。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中的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不妨碍原有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实施。新增通用顶级域名一旦被批准授权,均必须将原有的政策和新增的措施一并实施。(一)异议程序(Objection Procedures)异议程序是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评审程序中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将被公布在ICANN网站上,利害关系人在5个月内可以基于字符串混淆、侵犯法定权利、损害限定的公共利益、违背社区要求4项理由之一,对申请提出异议。异议应当提交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按照相应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侵犯法定权利是指申请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串侵犯异议人现有的法定权利的异议理由。该项异议理由被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异议人应当证明其现有的法定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的来源,提交权利证明文件,以及权利受到申请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串侵犯的证据。例如,“HTC”商标权人发现有人申请通用顶级域名“.htc”的,可基于商标权人提出异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在顶级域名“.int”之下注册资格的,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在联合国大会获得观察员资格的组织,可以为保护本组织的名称就某个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的申请提出异议。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发现有人申请通用顶级域名“.who”的,可以根据本组织名称的正式英文缩写提出异议。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为法定权利类异议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异议人和被异议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书和答辩书必须采用英文,并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受理的案件,经过14日的程序审查,交由其指定的专家组审理。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可以自愿选择进入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的,再由另外的专家组审理争议。专家组应当自指定之日起45日内就争议作出专家决定。专家决定是ICANN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接受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如果专家组的决定有利于被异议人一方,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将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如果专家组的决定有利于异议人一方,则通常意味着被异议的申请将得不到进一步处理。异议程序及决定并不妨碍法定权利人通过司法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审理法定权利类异议的专家组应当确定被异议人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付诸使用是否将不正当地利用了异议人的商标、国际组织的名称的显著特性或声誉,不合理地损害异议人的商标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的显著特征或声誉,或者未经允许在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串与异议人的商标、国际组织名称之间制造混淆。如果异议人是商标权人,专家组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即:a)被异议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的字符串是否在外观、读音和含义方面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b)异议人是否善意取得和使用商标权;c)相关公众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能将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视为异议人、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商标;d)申请通用顶级域名的目的,包括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时是否知道异议人的商标,或者是否不可能不知道该商标,以及申请人是否多次申请、运营与他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e)被异议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地、或者以不会干扰异议人的商标权合法行使的方式,已经使用或者证明已经准备使用与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对应的标志;f)被异议人是否就与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对应的标志享有商标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如有权,是否该权利的取得或者标志的使用系善意,是否申请通用顶级域名的目的或者可能的使用与上述权利的取得和标志的使用相一致;g)被异议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以与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对应的标志广为人知;如是,是否申请通用顶级域名的目的或者可能的使用与此相符并出于善意;h)是否申请人意图导致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的使用将在来源、认可、关联、授权方面与异议人的商标造成混淆。如果异议由国际组织提出,专家组可以考虑: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串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或者正式简称是否在音、形、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被异议人的近似名称或者简称是否与国际组织的历史性共存,被异议人是否已经善意使用与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串对应的标志,是否该标志广为人知,是否可能意图使用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与国际组织发生混淆等。专家组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还应参照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就商标权异议而言,上述判断标准侧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性较强。因此,商标权人提出的异议中,专家组考虑的客观因素仅a)、c)两项,主客观结合的因素为g)1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因素占b)、d)、e)、f)、h)5项。其中,异议人的主观因素仅b)1项,被异议的申请人的主观因素占其余4项。相比之下,被异议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人比异议的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更为繁重,更难在争议解决程序中胜出。程序设计整体上对商标权人有利。(二)商标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Sunrise Registration and TrademarkClaim Service)新增通用顶级域名被批准授权之后,注册管理机构依据与ICANN签署的授权协议,必须实施预防性商标保护措施,其中至少包括商标优先注册和商标通知服务。由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难以处理大量商标权人的请求,难以确定有关商标权主张的真伪,商标权人也难以向成百上千个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逐一提出请求,因此ICANN设计了商标信息交换中心(TrademarkClearing House)的机制,作为域名系统与商标权人之间的信息中介。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经ICANN授权,与ICANN有直接的协议关系。商标信息交换中心首次将平行的商标法律系统与域名系统连接起来,给予商标权人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直接互动的界面和渠道。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将汇集来自世界各国的注册商标及非注册商标的信息,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史无前例。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在域名系统保护商标的需要自愿决定是否将商标信息提交到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商标信息交换中心是关于商标权信息的存储、验证、传播的中央数据库系统。ICANN与经认证的服务提供者订立协议,授权其接收、验证、核验、保障有关商标的信息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服务系统内的传播。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主要有两个功能,即:在中央数据库中验证和核验商标信息,以及向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商标权优先注册和商标通知服务所需的信息。与知识产权产业在ICANN政策制定过程中所要求的不同,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并不具有编制全球受保护的商标列表的功能。某个商标被列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中央数据库并不构成权利的证明,更不产生新的权利。即便某个商标没有进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也不表示商标权人有疏失、放弃了权利、或者应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所有的商标信息将被提交到统一的数据库,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加以验证。有资格提交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商标包括:a)在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的文字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权利证明,注明注册号、注册国和商标权人);b)权利被判例法或者司法程序认定的文字商标(应提交法院判决,标明有关的法院及认定商标权的证据);c)在提交中央数据库时已经受到生效法规或者条约保护的文字商标(应提交法规或者条约的有关章节、条款,及其生效日期);d)其他知识产权的标识(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而定)。所有提交信息的商标权人必须声明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实时性,其提交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一旦商标信息有变,例如商标权被撤销、转让、放弃,商标权人必须及时通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以便及时更新数据库。提交给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商标信息必须经过“验证”。验证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各国的商标局数据库,查询提交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信息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相吻合,商标注册号、注册国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相吻合,提交人是否提供了电子形式的确切的联系信息。除了受判例法、法规或者条约保护的商标,进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注册商标信息还需要经过“核验”,即确定在提交数据库之前,www.zhongkefu.com.cn|||提交人已经善意地使用该商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证据包括商标权人的使用声明或者表明商标被实际使用的商品标牌、广告、样品等。对于注册商标增加实际使用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恶意滥用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行为发生。在ICANN政策制定过程中,关于注册商标是否必须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实质审查,存在很大的争议。知识产权产业坚持,任何商标注册都可以提交并记录在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库中,不论有关的商标注册是否在相关注册国通过了实质审查。最终的政策采纳了这一建议。但是,有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注册没有显著性、合法性、近似性等实质性审查,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因此,商标信息交换中心记录的商标信息整体质量没有保证。设定商标实际使用的门槛是为了防止大量的“投机性”商标注册被提交到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以避免中央数据库记录的商标信息良莠不齐、鱼目混珠。但是,实际使用的要求只能过滤掉一部分投机性注册商标,仍然会有相当数量的投机者可以利用伪造使用声明等方式趁机而入。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必须对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中记录、验证和核验的商标给予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的待遇。除此之外,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域名注册政策,将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的范围扩展到其他知识产权标识。商标优先注册(Trademark SunriseRegistration)是指新增通用顶级域名向公众开放注册之前至少30日内给予商标权人优先注册域名的机会。在优先注册期内,商标信息交换中心核验的商标权利人享有优先注册对应域名的权利。对应域名必须与商标整体上字符相同。优先注册的商标范围是: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并经商标信息交换中心核验已经使用的文字商标,判例法认定的文字商标,以及自2008年6月26日起生效的法规或者条约特殊保护的文字商标。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当证实商标权人的申请是否与商标相同,是否符合优先注册要求(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设定的关于商标注册类别或国别等特殊要求)。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当实施优先注册争议解决政策,允许其他人对优先注册的域名提出质疑。质疑的理由包括:域名注册之时,注册人不享有对应的商标权;所注册的域名与依据的商标不相同;优先注册所依据的商标权无效;优先注册所依据的商标注册是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协议签署之后或者在该通用顶级域名申请被公布之后获得的。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对提出的质疑适用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商标通知服务(TrademarkC laimService)是指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在初始开放注册的至少最初60日内向商标权人提供通知服务,并警示申请注册与商标相同的域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初始开放期内,如果有人申请注册与商标信息交换中心记录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当通知商标权人。在商标权人收到通知的同时,域名注册申请人也收到通知。收到通知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有权进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库查询有关的商标信息,以便确认通知的内容。被通知后,申请人仍然坚持注册域名的,可以获得所申请域名的注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商标权人。商标通知服务对域名注册申请人实质上有威慑作用,一个商标无论在哪个国家注册或受到保护,均能威慑任何国家的域名注册申请人,很不公平。然而,与ICANN政策制定过程出现过的所谓全球商标保护列表相比,仅限于是信息通知和言语威慑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三)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UniformRapid Suspension,URS)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类似于诉前禁止令一类的临时措施,是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更快速、更廉价的程序。通过该程序,商标权人可以迅速地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停止争议域名的解析,中断域名注册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以便有充裕时间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在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中,商标权人应当向ICANN指定的服务机构(下称URS服务机构)提交投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锁定通知24小时内,URS服务机构应通知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并告知域名被锁定的状态。URS服务机构受理的每个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查员审理。审查员应当审理投诉是否符合如下标准,即: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文字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以及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在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中,审理时间很短、被投诉人多数缺席的情况下,审查员难免会基于投诉人的一面之词作出仓促的决定。因此,应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给予审查员比较详细的指引,引导其充分考虑案情的各个方面。为了判断被投诉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是否具有恶意,审查员可以考虑:域名字符是否属于通用性或描述性词语,域名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域名所在网站是否仅仅为了向某人或某公司致敬或抗议等合理行为而运行;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持有是否符合争议双方签署生效的书面协议中明示条款的约定;域名是否不属于多次恶意注册行为的组成部分,因为该域名在类型或所用字符方面与其他域名有很大差别。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查员还可以考虑:被投诉人为获利而买卖域名、持有大量投资用途的域名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恶意的证据,尽管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可能确有恶意;将域名链接到停泊页面以赚取点击收入等出卖网络流量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恶意的证据,但是审查员应当根据该域名的性质、与该域名链接的停泊页面上的广告链接的性质,以及该域名的使用是否由被投诉人负责等情节,个案判断被投诉人恶意的有无。审查员经审理,认定该案件的重大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投诉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作出投诉成立的决定。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作为快捷程序,救济措施仅适用于显而易见的恶意域名抢注行为。审查员只要发现案件重大事实存在实质性争议,基于现有证据无法判断的,就应当驳回投诉。审查员根据现有证据,发现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对商标的非侵权性使用或合理使用的,也应当驳回投诉。投诉被驳回的,投诉人可以诉诸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司法诉讼等其他途径,也可以重新提出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的投诉。审查员作出的决定应当立即送达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由其执行。投诉不成立的,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程序结束,域名注册的完整控制权应交还域名注册人。投诉人成立的,注册管理机构应立即在域名剩余的注册期内中止域名的解析,域名不能解析到原来的网站,域名服务器被重置到由URS服务机构提供的关于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信息的页面。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对于投诉人滥用投诉的行为予以惩戒。投诉人如被发现两次进行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投诉的,将被永远禁止利用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审查员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上诉。(四)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PDDRP)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适用于商标权人与ICANN批准授权的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在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和使用顶级域名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使商标权人遭受损害的,商标权人可以投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一旦投诉成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必须采取措施制止侵犯商标权的域名注册;在极端情况下,措施不力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能被ICANN终止授权协议,丧失管理有关通用顶级域名的地位。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中,商标权人的投诉应当向ICANN指定的服务机构(下称PDDRP服务机构)提交。PDDRP服务机构先行指定入门审查组,负责对案件进行预审。投诉符合入门要求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在入门审查组的决定公布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PDDRP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的回复或者投诉人的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21日内指定专家组审理案件。专家组有权决定如何进行质证、听证,并限定举证期限。除非当事人请求或者专家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均不开庭,采取书面审。开庭审理的,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或者电话会议的形式,以英文进行。根据投诉针对的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还是二级域名,专家组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判断投诉是否成立。投诉针对顶级域名的,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运营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的顶级域名字符的积极行为中,引发或者实质性地导致:a)不正当地利用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b)损害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或者c)可能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的,投诉成立。针对顶级域名的投诉是给予商标权人新的机会,挑战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及其注册管理机构。例如,顶级域名“.apple”与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相同,该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故意以苹果公司自居的,苹果公司就可以提出投诉。商标权人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评审程序中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能成立的,可以利用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寻求终止该通用顶级域名的运营和使用。投诉针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的二级域名的,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恶意从事如下积极行为,即a)以注册侵犯商标权的域名获利的模式行为;或者b)系统性地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以便不正当地利用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损害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或者与投诉人的商标制造混淆的,投诉成立。针对二级域名的投诉,可能导致域名注册管理承担一种新型的中介责任,为在其管理的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二级域名负责。但是这种中介责任不应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施加过重的负担,也不应迫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监管所有注册的二级域名及其网站内容。否则,将构成对域名注册人表达自由的侵害,并令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如履薄冰。因此,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仅制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实际参与或者鼓励侵犯商标权的二级域名的注册并从中获利或者造成损害的明显恶意的积极、系统的行为。例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屡次作为侵权性二级域名的注册人或者受益人,恶意从中牟利或者获利,就属于这种情况。专家组应当在被指定之日起45日内完成裁决,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专家组裁决投诉成立的,ICANN有权根据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定的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协议,追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专家组可以对ICANN实施的救济措施提出建议,决定权在于ICANN,但除非情况极为特殊,ICANN将采纳专家组的建议。专家组可以建议采取针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渐进式措施,包括:a)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避免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涉及的商标被未来的域名注册所侵犯;b)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停止受理在该顶级域名之下的二级域名注册新申请,直到专家组裁决中指明的侵权行为得到治理,或者限定了治理的期限;c)在极端情况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恶意明显的,ICANN终止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协议。专家组裁决所建议的救济措施应当与投诉人遭受的损害相适应,并应考虑有关措施可能给同一顶级域名之下善意注册的、无关的域名注册人造成的损害。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不妨碍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纠纷。PDDRP服务机构受理投诉后,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有法院在先受理了相同当事人、事实和情节的诉讼案件的,PDDRP服务机构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结 论ICAN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多角度、多层面的,涉及范围广,波及程度深。虽然有关措施的实施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例如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制度设计仍在进行中,ICANN已经在招标筛选有关的服务机构,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和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的服务机构尚未指定,但是其影响早已超出域名系统的范围,为全世界知识产权产业所关注。ICANN作为一个技术性协调管理组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规模介入,将给互联网技术系统与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碰撞和融合带来新的机会和挑战。虽然ICANN坚称决不逾越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楚河汉界”,恪守保护已有权利的本份,但是知识产权人不会放过利用ICANN这个“后门”扩张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大好机会。而且,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ICANN有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ICANN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将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权利边界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微妙影响,是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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