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精品主题,实战科普,最新行业热点话题,随时掌握云上咨讯。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域名与商标之冲突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4-01-0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日本汽车制造商丰田公司于2003 年向洛杉矶联邦法院控告FastImports 的所有人Lisa 和Farzad Tabari,称消费者可能会被被告的网站域名以及相关图片和标志所误导。丰田反对Tabaris 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雷克萨斯图和标志及buy-a-lexus.com 和buyorleaselexus.com 域名。不久前,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旧金山裁定Tabaris为指示性合理使用,不侵权。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案例。在我国,因域名与商标冲突而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不同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却不同。原因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理论上又有颇多分歧。

        一、域名的含义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所做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这一概念中没有指出域名存在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那就是在互联网上寻找地址,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根据2004年9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这里对域名做了较为完整的表述。一般认为,域名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由若干字母、数字构成或由字母构成。域名如果与其背后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时,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特网上的公司域名会使消费者将特定产品的质量状况、来源等与公司之间建立联系,域名本身就是一个广告,寻找某公司的新产品,可以从某网站上浏览,还可以直接在网站上交易。[1]在这种情况下,域名就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即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这时域名就和商标一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正因为如此,域名与商标会产生冲突。但域名与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域名与商标的异同

       (一)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1. 二者都具有商业价值。域名和商标都可以起到宣传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作用,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

        2. 经营者一般都把自己的商标或商标的英文或汉语拼音注册为域名。如安踏、李宁等等。

        3. 二者的管理规则,如注册制度、先申请原则、禁用情形等相类似。实际上,域名管理就是运用了商标管理制度的管理规则。所以有人认为,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

      ( 二)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1. 互联网上不能存在相同的域名,这是域名系统的技术规则决定的。而相同的商标可以同时存在。

        2. 域名具有全球性,商标具有地域性。域名在互联网上不受任何地域的限制。商标则不同,只能根据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取得,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发生法律效力。

        3. 域名没有相似性限制,而商标有相似性禁止。域名注册完全依靠计算机技术,任何细微的 差别就能被识别。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则依靠人的主观认定。 

        4. 二者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不同。一般由商业性民间机构对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原则。商标权的取得因不同国家的规定而不同。

        三、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  一)表现形式

       1. 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就是大多数学者所说的恶意抢注。域名抢注是域名和商标冲突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域名抢注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外国的立法例上。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首次规定了域名抢注。域名抢注是指互联网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仍申请注册该域名的行为。一般认为,域名抢注中抢注的商标是他人持有的驰名商标。既然如此,抢注人抢注他人持有的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中科服网络www.zhongkefu.com.cn|||(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我国,大约在1995年年底出现域名抢注问题,并在此后的一年内,约有600多个我国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

       2. 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相冲突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相冲突是指把别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抢注这种情况实践中较多,但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相冲突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在我国,已出现过这种情:1998年6月14日的《商标公告》上刊出了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在异议期间,雅虎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域名Yahoo.Com的中文音译,已为公众所熟知,如果易龙公司获得此商标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混淆,因此主张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而易龙公司则辩称,其“雅虎”一词系取自明代苏州著名文学家唐寅的“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且雅虎公司并未在我国注册中文“雅虎”商标,故应予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在2000年1月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3. 反向域名侵夺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颁布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定义,所谓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地适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从而引起纠纷。因此可以说,反向域名侵夺实际上是商标权人对商标专有权的滥用。由于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运用过程中有着突破权利界限的可能性,这就易产生权利滥用问题,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为权利人意识到并处于主动行使状态中的权利。既然是权利的滥用,就需要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以规范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的行为。

      (二)产生原因一些学者从内因、外因两方面分析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笔者认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以下几个原因。

       1. 域名和商标法律特征的不同。域名具有全球性和唯一性。在全球互联网上,不存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却具有地域性。一个商标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后,只在该特定国家或地区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有人在别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前一个商标持有人不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其合法权利。这样,后者如果取得了商标权并申请域名注册,那么前者就不能再申请相同的域名,便会引起商标权和域名的冲突。另外,商标注册审查原则、注册原则也不同。商标注册实行实质性审查,而域名注册实行形式审查。商标注册实行相似性禁止,域名却实行相同性禁止。这些不同的法律特征都是商标和域名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2. 企业域名意识不强,意识不到域名强大的宣传功能和商业价值。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强大的宣传攻势日益凸显。然而,一些企业,特别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域名的商业价值。据新浪网的消息称,北京青年报网站曾付出6万美元买回了被国外抢注的国际互联网顶级域名。同仁堂、中国嘉陵、五羊本田、清华同方等我国著名企业商标、商号等被广东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

      3. 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原因。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冲击,具体表现就是商标和域名的冲突。然而,相对于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国外特别是美国,早在上世纪末就加强域名方面的立法。我国在这方面仅仅是几个行政法规、规章。而且缺乏协调性,很不完善。这造成相关的纠纷出现后无法可依,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解决我国在域名的规制问题上起步较晚,中国域名体制一开始也主要是由技术人员设计的,近年来,域名纠纷、域名注册机构的竞争和垄断问题的升级逐渐超出了技术专家们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解决需要构建一套协调机制,比如,建立完善域名注册检索制度、建立域名防御登记体系、完善域名注册体系等等。从法律层面看,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

      1. 制定《域名保护法》。美国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各抢注销费者保护法》。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是推动美国进行反域名抢注立法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电子商务近几年发展迅速,域名已逐渐转变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这急需要制定《域名保护法》以保护企业的域名权利。美国之所以专门针对域名抢注行为立法,也同传统域名争议解决方式的不足相关。我国传统的法律法规显然已经不能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的问题,应该制定《域名保护法》。

       2. 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使之与《域名保护法》更加协调。具体来说,把域名持有人对商标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纳入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在第二章中增加域名抢注商标和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的条款。对《商标法》进行调整,将2001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域名抢注的条款纳入《商标法》,同时将域名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纠纷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

中科服网络 www.zhongkefu.com.cn

返回列表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