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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行业协会商会的功能重构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9-12-0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互联网的全球化扩张令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技术环境产生巨变,进而对其组织优势与功能定位产生了深远影响。凭借互联网技术,行业协会商会能够发展出更有效的选择激励机制和社会资本积累方式,从而增强自身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互联网经济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一方面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增强其经济发展功能,另一方面也令其面临更多的竞争与监督。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与功能具有“内部组织强化、外部功能重构”的“技术赋能”效应。

一、问题的提出

在技术与资本的共同推动下,互联网的全球化扩张不仅对各国的经济与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传统的经济治理模式和思想观念也构成了挑战。在互联网尚未普及的时代,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两个基本观点已经在理论与实践层面被广为接受:相较于政府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集体行动中具有(潜在的)组织优势;行业协会商会(可能)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当前,全球与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过半。在行业协会商会所处的外部技术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上述观点是否依然成立?行业协会商会能否在互联网时代继续保持集体行动的组织优势,其促进经济的传统功能是否会遭遇挑战?换言之,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与功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二、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与功能:

在内部组织方面,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集体行动能力的结构性因素包括高会员密度(会员企业产值占所在行业、地区的比例)、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公正的内部利益协调与仲裁机制;能动性因素包括成员的社会背景和社会资本。

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功能可以划分为:市场支持型功能,一般发生在市场经济产生和巩固阶段,主要是指通过向政府官员间接施压,促使其供给产权保护、有效的公共行政(或法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公共产品;市场完善型功能,旨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与改革、加强协作、降低信息成本、设立标准、行业转型升级等服务类、协调类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也有可能追求自身的狭隘利益而进行寻租、游说活动,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影响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中发挥积极或消极作用的外部结构性因素有: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性、获得国家的选择性支持、存在竞争性行业协会商会或其它机构。而影响行业协会商会实际作用发挥的能动性因素则主要指行业协会商会针对国家、企业所采取的互动策略,它是“会员逻辑”与“影响逻辑”之间妥协的产物。

环境要素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通常是较为稳定的。如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对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模式的影响。但也有一些环境要素正在发生较为显著的变化,并对行业协会商会产生了影响,如全球化进程与互联网技术等。环境要素通过行业协会的内外部要素,对其组织与功能产生影响。

三、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技术赋能

那么,互联网这一环境要素的变化如何作用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外部结构性要素与能动性要素,继而对其组织与功能产生技术赋能效应?

(一)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结构性要素的影响:项目众筹与选择性激励机制

在影响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组织力量的所有结构性要素中,选择性激励机制是最为重要的。它也是提升会员密度、强化对会员利益协调能力等其它结构要素的基础。“选择性的激励”可以是针对会员的强制性措施或者是提供只有会员才有权享有的个人或非集体产品。选择性激励机制的实质是通过将集体物品和非集体物品“捆绑销售”给会员,以解决集体行动的成本分摊问题。

为了实现选择性激励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的传统运营模式是向其会员收取会费,以支付协会的日常运转、组织集体行动、提供会员俱乐部服务等成本。在这种“全有或全无”的模式下,会员无法根据自身的偏好,在协会所提供的“一揽子”服务中进行挑选和个别付费。在强制入会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尚能向会员强制收费;而在自由入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很有可能抗拒这种捆绑式的收费模式,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与收入流失。为了吸引企业入会,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采取降低会费的策略,但须付出控制成本、减少服务的代价。行业协会商会的另一个策略是将部分会员服务业务剥离出来,进行项目化运作,并向想要得到服务的会员收取费用。但传统的项目化运作需要有前期资金的投入,对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来说门槛相对较高。根据相关调查,2012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平均总收入为3356.14万元,其中有偿服务收入占比为43.74%,远高于会费收入占比(37.24%),全省性与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平均总收入为分别为88.9万元和88.3万元,非会费收入占比(38.94%,36.31%)远低于会费收入占比(61.06%,63.69%)。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与非会费收入比例都远低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小型行业协会商会项目化运作的困难。

由此可见,只有找寻到更为灵活且门槛更低的成本分摊模式,才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选择性激励机制,而互联网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模式创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大众通过互联网相互沟通联系,并汇集资金支持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活动的集体行为。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已经在探索通过众筹来提供会员服务的模式。2015年成立的顺德民营企业发展商会采取了新的商会收费模式,其主要收入包括三部分:进入商会理事会的成员缴纳3至20万元/5年的“门票”费,普通会员不缴纳会费;向会员企业提供企业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企业政策咨询等低价收费服务;通过项目众筹,建立产业链合作与项目对接平台,服务会员企业,并用众筹收入反哺商会。福建省内蒙古商会利用众筹资金购买车辆,组建越野车队,用于会员的出游活动,并成立会务服务公司,用于车队的经营性运作。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项目众筹有助于降低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项目管理所需的资金门槛,令其可以更为容易地拆分现有业务进行项目化运作;通过项目组合,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不同偏好的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与付费方案,提升了对企业的吸引力,扩大协会的会员基础和收入来源;通过众筹机制,发起人和认筹人分摊了进行创新的成本和风险,这也将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开发新业务的试错成本。总之,项目众筹为行业协会商会革新其选择激励机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二)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能动性要素的影响:社交媒体与虚拟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行业协会商会最为重要的内部能动性要素,是“有利于个人和组织达成集体行动的可用资源”。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推广,互联网对社会资本的影响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关注。早期的研究通常倾向于认为互联网会降低社会资本。随着Facebook、Twitter、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网上社交行为已经发生改变。后续的系列研究发现,使用Facebook等社交媒体的频次与其个人的社会资本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赵曙光基于对中国网民使用微博、微信和QQ等社交媒体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社区,同样可以产生出社会资本。这种新形式的社会资本有时被称为“虚拟社会资本”(Virtual Social Capital),以区别于现实社会中产生的“真实社会资本”。

虚拟社会资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益于行业协会商会:

首先,拓展行业协会商会积累社会资本的空间。社会资本是行业协会商会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资源,它提供的成员间信任、凝聚力和行为规范,是行业协会商会生成和维持良好运作的重要条件。在前互联网时代,潜在的企业会员基于业缘或地缘形成关系网络、逐步积累社会资本,待时机成熟时建立正式组织,实施集体行动。为了弥补自身社会资本的不足,传统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建立时往往需要依托精英人物的威望和社会关系。而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的出现,令企业会员可以在现实与网络空间同时建构社会网络,加快了社会资本的积累进程,同时也减少了对精英人物的依赖。

其次,突破社会资本生成的物理时空限制。帕特南将社会资本分为基于弱关系的联接型社会资本(Bridging Social Capital)和基于强关系的粘合型社会资本(Bonding Social Capital)[33]。行业协会商会的成员只有保持经常性的社会交往,建立和维持相互间的强关系,才有可能积累粘合型社会资本,继而建立成员内部的规范,监督和抑制成员的投机行为。传统的行业协会商会通常通过召开年会、理事会议、定期活动等方式为其会员提供建立强关系的正式机会。但这种方式对产生粘合型社会资本的作用并不充分,往往需要会员间非正式的社交活动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会员是否处在一个较为集中的区域,从而能较为便利地开展日常交往。有学者发现,成员间距离较为分散的行业协会商会,不能充分积累社会资本,无法对其成员建立长距离的监督控制,导致内部协作水平的低下[34]。虚拟社会资本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可以突破时空限制,Steinfield等人发现Facebook的使用频率与保持社会资本有显著的正相关性,由此提出维持社会资本(Maintained Social Capital)的概念,指社交媒体所具有的克服物理障碍,维持已有的社会资本的功能[35]。赵曙光发现中国网民社交媒体的使用频率与其桥接、粘合与维持社会资本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性。其中,微信对桥接社会资本和粘合社会资本的影响最为明显,微博对维持社会资本的影响最为明显。社交媒体的普及已经为行业协会商会扩大积累社会资本的空间范围与持续性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外部结构性要素的影响:数字鸿沟与技术替代

互联网不仅在改变行业协会商会,也在改变其利益相关者——政府、企业和行业,而这些改变未必是均等的。互联网技术使用有可能产生一种新的不平等——“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根据Dimaggio等人的观点,数字鸿沟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接入机会差异导致的数字鸿沟和因使用互联网的差异而产生的数字不平等[38]。邱泽奇等人认为,中国已进入接入可及性差异缩小,而运用差异逐渐显现的阶段[39]。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利益相关者在运用互联网技术上的差异,将会改变它们之间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的经济社会地位,继而影响到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结构性要素,如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性、国家的选择性支持以及竞争性协会与机构的出现。以下将分别讨论互联网对这三种外部结构性要素造成的变化,及其对行业协会商会功能的影响:

首先,企业获得“互联网红利”能力的差异性,加剧了部分行业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对行业协会商会产生了新的职能需求。当前,在技术创新、政府政策和商业资本的共同推动下,“互联网+”正在改造着餐饮、服装、教育、影视、汽车、房地产乃至金融、新闻媒体等传统行业。互联网对行业的改造一方面带来了“互联网红利”,即令部分企业在互联网运用中获得了超过传统商业模式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具有熊彼得所说“破坏式创新”的特点,对行业内尚未适应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企业产生冲击,甚至颠覆了行业原有的市场格局,加剧了竞争。企业要进入互联网市场、获得“互联网红利”,不仅需要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还需要有一定的互联网技术、人力资源和运作能力。对传统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而言,在涉足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业务时,对资金募集、人才培训、技术储备、品牌建设和物流配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共性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从这些共性需求中找寻机会,积极拓展服务会员的新职能。

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政府监管与行业管理需求,有可能增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选择性支持。例如,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除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授权外,在互联网监管中,还出现了国家与社会互相合作的领域。例如,2014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及其调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北京市检三分院依法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办理涉及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申请监督案件。

最后,互联网的发展,将令行业协会商会遭遇更多竞争性机构的挑战,行业协会商会的部分职能有被技术替代的可能。在互联网时代,行业协会商会遭遇到的最大挑战可能来自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相较于行业协会商会,后者在互联网运用方面拥有巨大的技术、资本和市场优势。温州服装商会曾经想联合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共同建立一个服装行业的电子商务垂直平台,后来发现平台建设对资金投入的要求实在太大,而且与国内已有的综合性平台相比并不具有竞争优势,最终不得不放弃。行业协会商会不仅在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业务上不具有优势,在部分传统职能方面也有可能被互联网企业所替代。其中,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发布类职能已基本可以被取代:行业类的B2B垂直网站能够提供更为专业、全面的行业信息;移动互联网用户端,如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可以比会刊、协会网站等传统渠道更有效地发布协会信息,而且成本更为低廉。行业人才培养职能,则会受到在线职业教育、网上公开课的挑战。会员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将面临互联网金融服务、众筹平台的竞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里内建的企业信用评级和交易仲裁机制,也正在部分取代行业协会商会的相应职能。此外,在国家放开对行业协会商会“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设立限制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竞争也有可能加剧。那些能有效运用互联网技术的行业协会商会更有可能取得竞争优势。

(四)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外部能动性要素的影响:网络公共领域与互动策略

论坛、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的出现,造就了网络公共领域,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互动策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企业的互动策略是其“会员逻辑”与“影响逻辑”互动及妥协的结果。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有可能促使行业协会商会调整其互动策略,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逻辑”将被强化、而另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逻辑”则会被限制。

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拓展了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利益进行政策倡导的空间。政策倡导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和制度内影响公共政策和有关公共资源配置决定的一系列努力,是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其市场支持型功能的重要实现手段。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传统的政策倡导方式主要在体制内部进行,包括:向各级人大、政协递交提案,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策调研和起草,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传递政策主张等。这种政策倡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的控制:国家为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所开放的空间大小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与行业组织所代表的会员利益之间的契合程度;中央政府能够给行业协会商会更多的政策参与空间,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和大型龙头企业直接沟通,较少主动向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制度化的政策机会;地方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对政策的实际影响力存在逐级递减的现象。这意味着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传统途径进行政策倡导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当其政策倡导内容与政府部门“利益契合”程度较低的时候。

网络公共领域所具有的互联网特性,有助于解决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倡导的上述障碍:互联网技术不仅降低了行业协会商会在网络公共领域发布信息的技术和成本门槛,而且提高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与速度;互联网的技术结构所具有的消解等级制和权力去中心化特性,令行业协会商会能在网络公共领域相对自由地提出政策倡导议题,而较少受到身份和议题内容的限制。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即使是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商会也能开展诸如呼吁政府保护企业产权、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等可能会被视为“挑战政府”的政策倡导。例如,2010年1月8日,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发布公开信,认为此前山西省政府在煤矿行业重组改革中的政策与措施有失公平,损害了投资山西煤矿的浙商利益,将山西省列入“2010浙商投资预警区域”的提名候选者,并呼吁全球浙商登陆其官方网站进行投票评选。2016年4月6日,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在网上发布公开信,强烈要求广州市人大、政府暂缓《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举行立法听证,取消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禁售、禁行、禁停等条款,出台有效可行的管理办法。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两个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网络途径,分别对地方政府具体政策的执行结果与立法过程进行了政策倡导,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其倡导的内容来看,涉及到维护会员或行业利益,呼吁政府依法行政,政策公平性等内容,都属于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市场支持型功能。

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强化了公众对行业协会商会寻租活动的监督,限制了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在“影响逻辑”驱动下的行为。以Uber为代表的网络约车公司的快速扩展,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在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当地的出租车行业协会、同业公会通过罢工、游行、法律诉讼等方式抗议或禁止Uber公司的业务。这些国家或地区都具有较强的“法团主义”色彩,其行业协会商会更有能力组织起集体行动,反对可能损害其会员利益的竞争者进入行业,即使后者更具有经济上的效率。我国虽非典型意义的“法团主义”国家,但全国性行业协会和一些垄断性行业的行业协会通常具有较强的“官办”色彩,其互动策略更接近“影响逻辑”,倾向于通过政府获得资源和授权。但是,我国的行业协会似乎并未在有关网约车政策的公共讨论中获得太多话语权。例如,2015年11月,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正式向交通运输部致函,就该部此前出台的两份出租车新政文件提出建议,呼吁坚守“私家车不得营运”的底线。2016年10月,中国出租车行业的32家地方出租车企业和行业协会联合在微博上发表公开信,反驳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此前有关地方网约车政策的批评性言论。在这两个案例中,行业协会的政策倡导行为都没有得到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广泛支持,反被质疑其在维护行业既得利益。

究其原因,除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组织能力有限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网民人群(7.31亿),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评论等基于WEB2.0的技术又赋予了公众在网络上生产和发布信息内容的能力,这使得公众成为网络公共领域最具话语权的群体。网约车案例外,还有类似的国内案例都表明:当行业协会商会因维护行业利益而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舆论往往都是一边倒地反对行业协会商会。这意味着至少在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对行业协会商会追求狭隘利益的行为已经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五)小结

当前的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已经或正在改变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外部结构性和能动性要素,这些改变可能会影响到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与功能。

在内部组织方面,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众筹平台和社交媒体分别强化了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集体行动的两个关键要素——选择性激励机制和社会资本。这意味着互联网技术有助于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组织潜力。

在外部功能方面,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与数字鸿沟的产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性、加重了政府对互联网经济的管理职责,从而增加了企业和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市场完善型功能的需求。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和完成互联网转型的行业协会商会也有可能对传统的行业协会商会构成挑战。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拓展了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政策倡导发挥市场支持型功能的空间,同时也加强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寻租行为。

四、结论与讨论

互联网的全球化扩张已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技术环境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也正经历着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内部治理、重新定位职能等重大改革。在此背景下,重新思考行业协会商会在互联网时代的组织优势与功能定位显得必要而且及时。为了考察互联网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与功能的影响。我们对多项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全球互联网化的进程尽管尚未完成,但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技术赋能已经发生,其总体效应可以概括为“内部组织强化、外部功能重构”。

具体而言,在内部组织强化方面,行业协会商会有可能发展出更有效的选择激励机制和社会资本积累方式,从而增强其在集体行动方面的组织优势。在外部功能重构方面,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维权、政策倡导等市场支持型功能将有更大发挥空间,而维护行业狭隘利益等寻租行为则将受到网上舆论的更多监督。在涉及互联网经济的新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将有机会拓展其在会员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市场完善型功能,而其信息发布、人才培训等传统职能则将受到互联网企业和竞争性协会的挑战,甚至被技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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