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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3-04-26    文章分类:公司公告     分享:

中国科协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近日,中国科协印发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及企业科协等,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且在执行《通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国科协。

《通则》全文如下。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建设,加强对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团结引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巩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助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企业科协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把企业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密切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胸怀“国之大者”。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组织开展政产学研用跨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加强学会、企业联动,引导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提高专业能力。

第六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围绕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突出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攻关等活动,有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培养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方法和知识产权等培训,为企业科技工作者参评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奖项,参加工程师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专利、转化成果和参与各类科技项目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培养国家战略科技人才。

第八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企业科普活力,构建高质量科普服务体系。

第九条  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推进企业智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加强相关研究和交流,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第十条  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培育企业创新文化。加强企业科技工作者自律管理,促进学风道德建设和科技伦理建设,宣传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引领企业科技工作者奋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十一条  开展符合本通则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建立和注销

第十二条  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的企业,经企业党组织同意,可向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申请建立企业科协。未建立党组织的,经企业决策层同意,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申请建立企业科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立科协组织一般应提交申请报告或申请表、企业科协章程(草案)、企业党组织同意建立企业科协的有关文件等材料。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应结合实际情况,优化企业科协建立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企业科协的审批、登记等工作,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搭建的企业科协信息化平台上开展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同一集团内,下级企业建立科协,应报上一级企业的党组织同意;下级企业科协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企业科协的指导,并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上级企业科协。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协,可申请成为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规模较大、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科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结合实际需要,推动建立区域性的企业科协联合会,大力促进企业科协组织发展。暂不具备单独建立科协组织条件的企业,可按地域联合申请建立科协组织,或通过建立企业科协工作站、企业科协联络员制度等方式,畅通与企业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八条  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批准其建立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的,批准其建立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给予其限期整改、警告、撤销企业科协组织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企业科协组织。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等,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可申请成为企业科协的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企业科协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企业科协;

五、企业科协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企业科协决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企业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企业科协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科协应建立健全会员联系和服务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对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科协章程的会员,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经企业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五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企业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企业科协委员会召集。科技工作者少于一百人的企业科协可直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企业科协应向批准其建立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报送选举结果和企业科协章程修改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企业党组织同意。未建立党组织的,报企业决策层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企业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企业党组织同意。未建立党组织的,报企业决策层同意。

第二十九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等;

三、讨论通过企业科协主席提名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人选;

四、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六、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由企业科协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企业党组织提名。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企业决策层提名。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具备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委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企业党组织同意。未建立党组织的,报企业决策层同意。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企业科协的工作,完成企业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秘书长应由热爱科协工作、熟悉国家科技政策、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工作者或企业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科协秘书处(办公室)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设置若干工作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为企业科协秘书处(办公室)设置专职工作岗位、配备专门办公场所和相关办公设施。工作人员可在企业内外选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大对企业科协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力度,及时指导并开展年度工作评估。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企业科协经费主要来源于所属企业预算,还可包括资助、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科协经费应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企业科协根据本通则制定企业科协章程。

第四十三条  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企业密集区域和众创空间等新经济组织内建立科协组织,以及多个企业联合建立科协组织,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通则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通则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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