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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所在单位如何规范其兼职行为?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1-07-23    文章分类:社团百问     分享: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   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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