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与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号)文件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 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与《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按照规 定收取的会费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与《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 捐赠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