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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表现、特征及对策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4-01-0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缺乏成熟商业游戏规则的“处女地”上,竞争者为了迅速积累原始资本而一哄而上抢跑道。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产生。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它具有隐蔽性,且危害更加深远,法律的适用也较为特殊。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基础,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关键,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和加强国际合作。
关键词:网络环境 不正当竞争 法律适用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失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鱼得水,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然而,各种客观和主观的现实因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日益泛滥,给政府和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毕竟,网络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较强的共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Internet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以及程度上有着较大差别,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传统的市场混淆主要是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手段进行的,而在网络环境下,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得以增加,因为现实中物品、字符、标志等均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表现于网络世界,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产生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市场混淆行为包括:(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其他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互联网上,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相似,产生混淆;(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用户混淆或误认;(4)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
(二)虚假宣传
虽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近年来,涉及商标、标志假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国内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而通过强制性的网络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不仅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在网络环境下,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的区别较现实世界中弱,但他们在进行虚假信息传递时,则都包含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从法律的角度讲,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上,有对自身产品或服务质量、产地自我吹嘘或夸大宣传;有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知名产品或服务进行不正当的比较,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攀附著名商品的声誉的企图。
(三)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危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或信息产品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形态,对于信息的占有、利用、处分等权利也相应成为核心的问题。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成为现实,给经营者的信息保密造成严峻的考验,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现实世界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
(四)域名纠纷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用于解决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域名本身不是商标,也不是企业的名称,但它在网络中具有唯一性,具有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因此,域名成了许多企业在互联网上争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恶意抢注域名现象则更是防不胜防,给域名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五)网页抄袭和不正当超链接
在实践中,网页抄袭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大多数网页一般使用两到三个月便会更换,各网络服务公司并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网页抄袭问题,加之诉讼成本较高,使许多网络服务公司望而止步;(2)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诉讼的风险难以确定;(3)许多网页抄袭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调等手段可以达到终止的目的。目前,网页抄袭行为主要由著作权法进行约束,而且只有网页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才受到法律保护。
网页的超链接本身是一种实现网域资源共享的中立技术,但是不正当的超链接又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超文本链接本身没有提供被链接网站上资料的复印件,而是引导用户去浏览,并决定是否复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设链行为不会构成对被链接网页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根据链接方法的不同,超链接可以分为链出、链入、加框和深层次链接等,它们都是利用网络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链接表,达到提升用户造访的意愿,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 |||
(六)利用关键字技术
利用关键字(词)技术。利用该技术将包含关键字(词)的源代码置入网站整个程序中以便搜索引擎搜索。关键字(词)一般为企业知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驰名商标等。当用搜索引擎以该关键词搜索时,该投机者的网站与某一驰名商标,产品等一同出现。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一)行为更加隐蔽,界限更加模糊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不易被发现和察觉,如网页抄袭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无法轻易认定为侵权行为。另外,由于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和网络环境下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判标准难以适度把握,区分的界限变得模糊。
(二)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
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特别是对于开展跨国经营的大企业来说,其遭受的影响将会从一国波及另一国,损失也必将更为严重。
(三)国际官司越来越多
互联网本来就是一个全球化的虚拟世界,它将全世界24小时互联,网络上没有国界、海关,只有不同的语言和技术标准,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域名抢注”曾经使中国企业第一次意识到必须走到国门之外与外国公司争夺中国企业的网上资源。近年来,关于域名的争夺又衍生为“域名侵夺”,外国公司倚仗商标权开始打响了争夺中国企业域名的第二仗。
(四)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应依据相应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它又具有特殊性,因为它涉及到知识产权、广告竞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即使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方面,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都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有较大的不同。也就是说,对于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另外,各国冲突法是否能适应网络管辖权争议与实体法迥异带来的问题,则成为国际上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又一难题。

四、如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和监管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制约和危害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甚至会危及社会的道德水平。加之其具有不同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这给监管和规范工作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基于目前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应从立法着手,加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加大监控力度。
(一)充分运用基本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列举了若干条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都是主要针对现实社会而言,对于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有具体规定。但我们还是应当感谢立法者,他们在起草这部法律时已经意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采用列举式不可能穷尽,因此有必要采取更灵活、开放的立法体系,于是就有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定——“万用条款”。
该条规定的内容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高度概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成为法院判决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万用条款”。
本书收录的数个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运用了上述条款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充分说明了该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和广泛适用性。
(二)加大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在全社会强化知识产权等权利保护意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和拓展,它理应成为培育良好市场环境和秩序所应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疏堵并抓,遏制其蔓延之势。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民间和行业的力量,通过宣传教育,培养和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及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从源头减少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三)充分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对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因此,对其进行监管也越来越难,“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有在提升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水平的前提下,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日趋狡猾和隐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之,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基础,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关键,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此外,基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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