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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的法律保护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4-01-0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2010 年 12 月刊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73互联网域名的法律保护□唐少琪(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少学者阐述过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域名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了国际上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评析,提出在各种保护方法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建设适合我国的互联网域名

保护制度。关键字:互联网 域名 保护模式 域名管理

        一、域名的概念域名代表计算机的网络地址,它最初是作为互联网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而出现的,一个域名代表一个具体而确定的 IP 地址。IP 地址是一种由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技术编号,具有规定的格式。域名具有标识性,域名成为人们用来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人们用它来在互联网上表示自己,并让人们能够方便地连接到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访问自己的网页。2004 年 9 月 28 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概念作了统一的阐释:"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
        二、域名的具体内容从知识产权的动态发展来看,只要回顾一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就会认为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顺理成章的。今天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相比已有天渊之别。在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偕同发展的进程中,知识产权法始终是开放的、动态的,经历着新技术的考验,并为所面临的挑战提供适宜的解决办法。域名的产生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由域名与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已经得到 WIPO 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解决此类纠纷。因此,将域名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正是法律进步的趋势。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使得域名的编制不是字符简单的排列组合,它经过了仔细的构思与选择,是经由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其中的创意设计和构思组合充分证明了域名的产生和使用是一种智力活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应当涵盖"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域名完全符合上述提法,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模式域名,随着网络的发展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为了实现对域名管理的规范化,各国家和地区都积极探讨域名的保护模式,进而使得互联网良性发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模式:
        第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和最快的国家,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在 1998 年 1 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规则,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域名。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由负责登记的 NSI公司处理。①一方面,NSI 公司制定的争端解决政策倾向与商标权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对域名注册不满,只要提交经公证的在任何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副本,NSI 公司则将该域名置于"HOLD"状态,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面,NSI 公司要求申请人主张的注册商标权的生效日期早于域名注册日期。这说明,NSI 公司将域名看成与商标权平行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实行谁在先即保护谁的政策。但 NSI 公司不直接决定域名的最终归属,只是遵从法院的最终裁决。
        第二,ICANN 模式。ICANN 即 1998 年 10 月成立的 Internet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该组织负责除 NSI、American Online、NameIT Corporation 之外的所有域名注册。其1999 年 10 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根据该规则规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符合下列 3 个条件的域名纠纷:(1)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2)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3)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在上述情形下,只要投诉人请求,则可以要求该域名进入行政争议处理程序,同时,这种强制性行政程序不排除投诉人在程序前后,将有关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进行裁决。中科服网络 www.zhongkefu.com.cn|||
        第三,中国模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域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域名注册适用了与商标注册有很大相似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不得使用公知晓的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其他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同时,还将域名注册与商标和企业名称直接相联系,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在异议程序上,规则规定,当一个域名和第三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而该域名又不为该商标权人所有时,该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在确认第三方拥有商标之日起,中国互联网中心将停止该域名服务,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不会充当解决纠纷的调停人。在实践中,只有域名注册没有完成时,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才会接受异议并有可能驳回域名注册,大量的域名纠纷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我国的域名管理目前在我国域名的注册机构由CNNIC 负责。根据 2004 年 12月 20 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在注册域名时,只要该域名没有被别人注册,注册就可以成功,不需要进行审查。但是,最近几年,国内外很多著名的企业、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与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名称缩写对应的域名。而当该企业或机构试图在中国注册自己的域名时,却发现与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名称缩写对应的域名早已经被别人注册,自己的注册并不能成功。不能注册,也就意味着其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从而给其在中国的网络经营和业务带来相当的阻碍和困难。根据 2006 年 3 月 17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由 CNNIC 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与 CN 域名和中文域名有关的争议,其受理范围限于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域名。如果所争议的域名的注册期限已满两年,则不能通过该争议解决机构来解决解决域名争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也就是说,如果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企业或者机构的其它在先的民事权利,如商标权、企业名称等,发生冲突,该企业或机构可以通过 CNNIC 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来解决该域名的归属问题。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域名,如果投诉者能够证明同时具备以下几点,则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为完善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博采众长。仅仅使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域名是很不够的。在完善我国的域名法律制度时,我们应当吸收 ICANN模式的优点,将域名作为一向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并在域名的保护上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并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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