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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蕾:网站名称与域名,为何厚此薄彼?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14-01-06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在开心人公司诉千橡公司一案中,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公司使用“kaixin.com”域名系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kaixin001.com”知名域名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驳回了其请求,理由是:

“开心网”之所以被认定为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是由于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相比域名而言,网站名称是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及区别不同的网络服务的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kaixin.com”域名、“开心网”名称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虽具有一定关联,但仍有一定差异,在通常情况下,单纯基于上述关联,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产生误认。

该案的主审法官周晓兵在案件宣判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阐释了“网站名称比域名标识性更强”的观点:

从现在的网络环境下,我们认为网站名称是相比域名更重要的是网络用户去识别网站服务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对于网络用户,他选择什么样的网络服务,这种网站名称的标识性要比域名的标识性更强。

就此,笔者认为法院的上述做法和法官的观点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站名称与域名均为商业标识,不能厚此薄彼

商业标识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如: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与包装、人物形象、工作服装、作品标题、广告短语、网站名称和域名等等。这些商业标识,只要达到法律保护的标准,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本身并不存在强弱之分。易言之,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商标的标识性比企业名称更强,也不能说工作服装的标识性就比商标要弱。有时这些情况恰好相反,例如,当一家餐厅的工作服装获得一定知名度时,人们在看到该服装时脑海里便能立即联想定位至该餐厅,此时,工作服装的显著性就未必弱于其服务商标。由此可见,一概地预设特定商业标识的强弱性缺乏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kaixin001.com”属于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开心网”是网站名称,乃网站所有人为将网站与其他网站相区别,方便网民记忆、识别、交流而给网站起的名字。打一个形象的比方,前者如同建筑物地理范围的街道上的门牌号码,后者则是该建筑物的大厦名称。对于一个不知名的大厦,找通过门牌号码识别还是通过大厦名称识别原本是一回事,对于熟悉的邮递员来说,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区别。事实上,将域名作为一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做法更是由来已久,在我国已积累起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尽管,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面对庞大的网络群体,网站如何能被网民寻获便成为“点击率”经济及互联网事业发展的关键,随着搜索引擎工具的使用,网络实名技术的推出,网站名称的重要性开始日益凸显。但是,这绝不是说域名这一门牌号码就可有可无,无论是搜索引擎还是网络实名,都无法使网站名称掩盖甚至替代域名的“门牌号”识别功能。举一个十分平常的例子,人们在登录“中科服网络”时,往往习惯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中科服网络 www.zhongkefu.com.cn

,而非在搜索引擎中搜索“网易”,类似“新浪”、“搜狐”、“淘宝”、“百度”亦如此。若想登录一个不曾了解的新兴网站,也可先通过媒体报道、商业广告或熟人相传来获知其域名,进而点击进入,并非一定借助搜索引擎进行寻获。

笔者认为,网站名称与域名均属地位同等的知识产品,受保护与否需依据各自知名度大小来论证,本案的关键不是谁强谁弱的问题,而是必须证明“kaixin001.com”和“开心网”这两个不同的商业标识是否获得了足够的知名度,从而足以获得法律保护。如果两者都获得足够的知名度,两者均有保护的必要;如果两者都没有,则两者都不受保护。当然,也有可能其中某一标识获得了知名度,而另一标识没有获得不受保护的情形,但绝非本案法院所采取的“两者相权取其强”的做法。|||

二、“kaixin.com”与 “kaixin001.com”为何能相容并存?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kaixin001.com”和“kaixin.com”虽然具有一定关联,但是单纯基于这样一种关联,在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不会对这两个域名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故此驳回了开心人公司额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法院这一解释也有失偏颇。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开心人公司20083月,开通 “开心网”(kaixin001.com, 2008年9月10,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千橡互联公司200810月取得“kaixin.com”域名,200931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表面看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kaixin.com”域名的时间在后,但是,“kaixin.com”的域名法益在开心人公司开通 “开心网”(kaixin001.com)之前就已经存在,从这一角度出发,“kaixin.com”域名具有在先利益,千橡互联公司在受让之后,理所当然获得了该在先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开心人公司就不能注册“kaixin001.com”。在“kaixin001.com”与“kaixin.com”都没有获得一定知名度之前,二者的关系类似于中山路1号和中山路2号的关系,这些门牌号码是并列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域名作为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各项信息和程序储存于不同的服务器之中,即我们所说的网站,不同的服务器都有专属于自己的、唯一的“门牌号码”,由于它是用字母数字等标识符表示的“地址”,或者说“门牌号码”,只要不同的计算机不共享一个“门牌号码”,就能正常的定位和访问。正因为域名的识别性主要取决于其物理属性,它是权利受到很大限制的一类知识产品,国际社会尚未对域名给予如同商标、商号一样的财产权待遇,WIPO长期来一直研究对策以解决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有关对策性报告均未涉及将其视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形态问题,也无意将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去进一步拓展。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商标和域名并存的问题:公共与私人国际注册体系的比较》反映国际社会对待域名的这种复杂心理,明确规定:“1.将一个名字本身注册为域名,该名字不应该产生独占权利。但是,根据可适用的国家法律,比如,不正当竞争法,将一个域名作为符号用在商业上,可能授予域名注册人以法律权利。2.从域名注册所获得的任何权利应该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如,转让和担保物权/抵押。”

由此可知,不同的域名类似于不同的“门牌号码”,在通常情况下具有相容性,域名的获得本身并不导致专有权,而是一种需要在事后通过司法救济去证成的权利。域名受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消极防御权的保护,即在域名获得足够知名度的情况下,意味着企业倾注了大量的劳动创造使该域名具有了受保护的利益,域名的持有人当然享有排除他人搭便车、制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17]

回顾本案,“kaixin.com”域名本身注册在先,而开心人公司也无法证明“kaixin001.com”已经获得足够的知名度,当然无所谓侵权问题。一审法院的说理,顾左右而言他,并未切入问题的本身,模糊了法律的焦点,尽管“结果正确”,但是,得出这一结果的理由却非常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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