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提出,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成立异地商会,遵循“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登记。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由登记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原籍地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且最近连续两年经营记录良好的3家以上企业发起;有30家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有固定的住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异地商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异地商会应当按程序接受年度检查。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