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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1-07-23    文章分类:社团百问     分享: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   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文件所指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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