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一般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置必要的人员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挂靠体制”是指学会依托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解决办事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所依托的单位或部门被称为挂靠单位。“挂靠体制”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色产物。1958年,中国科协成立后,提出“挂、 靠、并、动”的四字方针。后来挂靠延用,就逐渐…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应对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应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推进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和副秘书长。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 热爱祖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