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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0-04-05    文章分类:会议快报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上海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在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的初评、通讯评审环节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四)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

被推荐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委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委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专家对本人信息予以确认或更新后,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二)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出现以上情形的,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报告市科委。

因以上情形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市科委按程序将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条 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不得选取参与评审。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评议原则。专家组中的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有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实施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网上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委项目、获得市科技奖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同期申报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指南;

(五)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六)专家主动申明回避的事由再次出现的。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公布;开展通讯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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