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印发《宁波市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依托全市慈善信息服务平台记录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用信息,为相关慈善主体建立信用档案。
《规定》明确了信用记录的适用对象、遵循原则、信用记录范围、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记录平台、获取途径、记录期限、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信用奖惩、部门职责等内容。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主要记录其基本信息、评估信息、奖惩信息、资质信息以及其他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信息。
《规定》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主体,将依法采取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主体,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包括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限制其评先评优等。《规定》还提出,慈善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规行约,对信用主体实施行业性的奖惩措施。
(陈蕾)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