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21〕21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印发《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相关内容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按时报送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部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21年3月4日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凡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前按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1年3月22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报送年检纸质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为原件一式一份)提交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材料。 疫情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民政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民政部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予公告,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其中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或者改进建议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加盖印鉴和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南大街6号6-108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10-58124122、58124030、58124029 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材料填报咨询:010-58124057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10-81909056 编辑: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