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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以委托的形式进行,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来源:法律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2-01-10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1.委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应根据需要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对成果进行评价。

2.受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对申报国家或地方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进行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成果评价结果应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严禁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要建立健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信誉制度,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受托方应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评价意见、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委托方应当建立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被评价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对被评价方自行提出的要求组织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减少直接组织的成果评价数量,特别是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类成果的评价数量。一般科学技术项目结题验收后不再对成果另行评价,但重大项目或有重要创新、重大价值的成果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评价。采用专家推荐制提交评价的成果,应当由三名以上熟悉该领域的专家联合或分别向委托方署名推荐产生。被评价方应当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证明材料。提供给评价专家的与被评价成果相关的各项资料中应隐去成果完成单位名称和完成人的姓名。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应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

依据

2003年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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