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议第三次会议在杭州召开,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并重,坚持顶层谋划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部署,凝练浙江科普经验,增强浙江辨识度,促进浙江省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坚持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理论,不仅将“坚持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并重”写入政府加强科普工作的总要求,更要求有关部门发布科技计划指南时应设立科普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开发相关科普功能,注重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科普作用等等,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
《条例》进一步强化科普工作的系统性,明确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的整体规划,建设浙江省统一的科普资源库,加强科普数字化建设和应用,强化科普工作统筹力度。
《条例》要求强化科普机制创新,完善科普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建立科普多元化投入机制,对科普专业人才实施分类评价,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应当设立科普类别等。
《条例》包括科普组织管理、科普资源、科普活动、科普人才、保障措施等内容,多措并举推动建立多元化科普投入,构建起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