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建设,《意见》提出了两种策略:一是积极引导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快速成长,提高社会组织各方面的服务能力;二是严格依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符合法律政策基本规范,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因此,积极引导发展是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条生命线,促进社会组织有效运作与茁壮成长;而执法监督则是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第二条生命线,维系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不至于迷失方向而停滞不前,乃至损害公共利益。二者同样重要、不可偏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执法监督在当前阶段更为重要和迫切。执法监督是社会组织生命周期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像人一样,经历诞生、发育、成熟、衰老、死亡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任务有所不同,在前期需要关注如何使新生组织尽快发育和成熟;在后期则需要主要考虑如何帮助已定型的组织健康成长、延缓衰老、避免死亡,这不仅仅是社会组织自身努力的目标,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所在。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涉及一系列步骤,包括社会组织登记、日常管理、年检年报、抽查审计、执法监督、等级评估、教育培训等环节,其中执法监督是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环节密不可分,能确保社会组织能够正常运行与发展。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由社会组织内部监督与政府和社会外部监督两部分组成,形成严密的闭环管理体系。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其中社会监督的手段包括舆论评价、公众呼吁等,是软性的表达;而政府的执法监督手段则是刚性的惩处,使社会组织承担不当行为的后果责任。相较于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具有更强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构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通过执法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社会组织合规管理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执法监督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与服务的一个环节,内嵌于整个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如在年检年报环节,如果社会组织不按时年检或不及时披露信息,民政部门将根据情形和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为了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执法监督的实际效力,《意见》提出三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是注重从单一执法监督向综合执法监督演化。执法监督不仅仅是民政一个部门在行动,还涉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因此,针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参与、联合行动,真正履行好本部门的监管职责。《意见》第十一项举措专门就加强综合监督管理作出安排,分别明确了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努力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充分调动行业组织或支持性组织的积极性,使行业监督成为政府执法监督的强有力支持。据统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近90万家,民政和相关部门的力量无法有效满足执法监督需求,需要借助行业组织或支持性组织,如社会组织促进会、慈善联合会等力量,在违法基础数据收集和实地调研等方面提供更多间接服务,既缓解政府执法部门力量不足的问题,又尽可能发挥行业组织或支持性组织的独特功能。《意见》第十项举措对规范社会组织收费作出安排,明确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持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
三是与时俱进,持续推进科技与行政执法深度融合。随着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的服务转向线上并通过数字工具提供,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代执法监督的内容与形式,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探索新的执法模式,增加数字技术的资金投入,最终达到提高执法监督精准度和效率的目标。《意见》第十二项举措对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作出安排,如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
显而易见,执法监督既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规范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是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第二条生命线,值得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