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CIE。
第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电子信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团结动员广大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人才、技术人员技术资格;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研究制定和推广电子信息技术标准;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技术评价相关工作,开展“中国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选;
(八)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即失去学生会员资格。
(2)普通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会士: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5)单位会员: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办理会籍注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理事,经监事会认定,由理事会表决终止其理事职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常务理事,经监事会认定,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终止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单位推荐的理事或常务理事,由原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个人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应当辞去相应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学会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学会的单位会员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尽职、勤勉对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六条 学会会徽由象征脉冲波和电子轨道的抽象图形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