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CSCB。
第二条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细胞生物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细胞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细胞学工作者,维护会员的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共同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性和科普性书籍及细胞生物学学术领域内的中外文期刊、会议摘要、论文汇编及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八)为细胞生物学领域相关的各类活动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细胞生物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 学生会员应是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五)与细胞生物学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届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学会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为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服务会员精神。秘书长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 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一)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
(二)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4日第12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续将提交2023年第13届18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