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航天工业质量协会(简称航天质协;英文名称:CHINA ASTRONAUTICS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CAAQ)。
第二条 航天质协是由航天工业企事业单位、相关配套单位,以及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科技社团组织,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推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质量工程技术,振兴航天事业的助手,是两个集团公司广泛联系质量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航天质协的宗旨是:以法行事,以德立会。大力开展航天领域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和质量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立足科研生产需求,为会员单位及个人提升相应能力提供质量服务。
第四条 航天质协挂靠单位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航天质协接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民政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 航天质协的办公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6号 中国航天科技大厦13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航天质协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航天行业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提高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对相应规定的认知度;
(二)积极向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供质量管理领域最新动态、相关信息和建议,为航天科研生产实践的质量管理服务。同时,接受两个集团公司的授权,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组织质量教育和相应的培训,为航天事业、科研生产实践培养质量工程技术从业人才服务;
(四)广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各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素质;推动和指导航天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提高其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组织评选和推荐航天及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激励先进,鼓励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
(五)加强与行业内外的质量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联系,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探索适应我国航天工业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应的交流,培训及咨询服务;
(六)组织或参与对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内监督,反映用户要求及意见,并负责航天行业向全国用户委员会申报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全国用户满意服务企业等的推荐;
(七)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标杆、推进卓越,为会员单位申报质量协会系统主管的各种奖项提供推荐及咨询服务;
(八)编辑出版及推荐适宜的质量管理书籍,办好《质量与可靠性》杂志,为广大会员和质量从业者提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交流和推广的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笫七条 航天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约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航天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拥护航天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航天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配套单位,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航天质协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拥护航天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本人认可,经批准后可成为航天质协的个人会员:
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颇有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人员;
2.愿为中国航天质量事业做贡献,并在科研实践中有突出业绩的科技人员及行业外的质量专家、学者。
(三)特约个人会员:在质量管理领域有突出成就及名望,关心航天事业,拥护本协会章程,经本协会邀请且同意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会员执行委员会按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审核批准,并适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二)特约个人会员由秘书处提名、本人认可后报会员执行委员会按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审核批准,并适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航天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及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参加航天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监督航天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成绩突出,同等条件有获得航天质协予以荣誉的优先权;
(五)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航天质协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航天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航天质量公益事业,参加航天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航天质协秘书处。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笫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并给航天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航天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笫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航天质协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发展规划(草案)、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航天质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在25-35人之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航天质协设立会员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按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审核批准航天质协会员的进、出及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二)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它日常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代表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履行职权时,需及时更换。程序是:由本单位确认、秘书处核准、秘书长审批并按规定手续更换,并报会员执行委员会认定;但因工作需要增补或因故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由秘书长审核,会员执行委员会按相应条件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和理事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航天质协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担任或曾担任过集团公司总部或企事业单位重要职务且在质量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航天质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航天质协的秘书长为航天质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航天质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研究、确定质协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航天质协工作的开展;
(五)代表航天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六)负责向理事会提名本届秘书长人选;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动情况,批准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常务理事)的更换;对增补、除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进行审核并提交会员执行委员会批准、常务理事会认定;
(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和考核;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航天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及资助;
(三)航天两个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航天质协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以及促进航天质量事业的推进。所获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笫三十五条 航天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每年接受资质机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航天质协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如有社会捐赠还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航天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航天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航天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届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航天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航天质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航天质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航天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