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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究会章程
来源:全国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1-07-24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全国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究会

    National Research For Urban Econnomy Advance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RUEAS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热心于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究与实践的市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科技社会参加者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在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指引下,努力促进科教兴国的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的实践,推动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把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究和实践不断引向深入,为加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的学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科技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讨会,总结交流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的实践经验,组织专家学者深入探讨有关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的理论与对策,加强城市间的横向联系,促进相关城市的技术经济协作,依靠科技大力发展城市经济;

    (二)举办科技振兴城市经济征文及有关表彰奖励活动;

    (三)传播科技振兴城市经济信息,宣传先进典型,编辑有关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的书刊;

    (四)普及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管理科学知识,培训科技振兴城市经济活动的骨干;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友好城市的科技交流、进行城市考察互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会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的信息与资料;

    (六)未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任何会员单位不得以研究会名义举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新闻发布会义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50人以内。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事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议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更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年度科技振兴城市经济研讨活动经费由承办会员(城市政府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升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3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文字规范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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