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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章程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1-07-24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Urban Infrastructur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CUI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商会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授权对本行业领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参与全国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一)单位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民营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以及行业商会、行业协会、乡镇街道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换届后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财务审批;


(六)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检查督促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原则上2年一轮换,届内只担任一次,下届可再担任。


(一)每届轮值会长2-3人,由常务副会长中产生,按照轮值次序担任会长;


(二)每名轮值会长任职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考察,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轮值会长在轮值期,担任会长,履行会长职权,不在轮值期,履行副会长职权并协助会长工作;


(四)轮值会长在轮值期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考核,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20%以上会员或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解聘秘书长,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商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商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到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1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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