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
(2019年1月15日第十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缩写为:CCSA。
第二条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国内从事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化的科研、技术开发、设计、产品制造、运营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体系,组织开展信息通信标准化活动,为国家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信息通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开展信息通信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提出制、修订信息通信标准项目建议;组织会员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标准符合性试验和互连互通试验等标准研究活动;
(三)组织开展信息通信标准的宣讲、咨询、服务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
(四)组织国内外信息通信技术与标准化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搜集、整理国内外信息通信标准相关信息和资料,支撑信息通信标准研究活动;
(五)承担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信息通信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分为二类:全权会员和列席会员。
第八条 全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3)在其参加的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4)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列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的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3)在其参加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不享有标准起草权;
(4)可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申请入会会员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会员的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网络运营、互联网、高等院校和社团组织等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义务,可申请本协会会员”
(二)申请入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协会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选择参加本协会会员类型(全权或列席)和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中的工作组/特设任务组。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三)申请入会确认程序:
(1)所提交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确认后,方可具备会员资格。
(2)申请单位按期交纳会费后,成为协会会员并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登录名和密码。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观察员。观察员采用单位制。
第十二条 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业务会议,包括会员大会及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其参加的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不享有标准起草权;
(3)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观察员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观察员的条件
“在我国境外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我国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和驻华代表处,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观察员权利、义务,可申请本协会观察员”
(二)申请入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协会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选择参加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中的工作组/特设任务组。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三)申请入会确认程序:
(1)所提交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确认后,方可具备观察员资格。
(2)申请单位按期交纳会费后,成为协会观察员并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观察员证书、登录名和密码。
第十四条 会员、观察员退会自由。会员、观察员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观察员证书。会员、观察员如果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观察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单位性质改变或者而不再具备会员、观察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三)会员、观察员被除名后,不退会费。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全权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和观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增加。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连续二次不参加会的理事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5日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第十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