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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4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是中国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的生产及相关的原料、助剂、设备、应用、科研、设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全体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推动我国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及相关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ynthetic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RIA)。

本会的网址:www.cnsr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授权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工作,研究国内外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行业发展动态,组织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组织技术经济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组织新产品推广与应用;协调生产企业与加工应用企业的协作;

(三)组织开展行业咨询、研究和市场预测等服务工作,进行行业技术经济评价;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和产品鉴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研讨会,组织行业培训;

(六)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活动,组织和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为会员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七)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国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工业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市场预测和实施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制定与贯彻实施;

(八)组织会员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开展行业预警,维护产业安全;

(九)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编发行业信息资料,建立和管理协会网站;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及社会委托的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行业及相关领域工作或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入会单位简介;

2、入会单位营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3、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三)由秘书处初审,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按照本会现有规模,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规模扩大,再行调整),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行业有一定的号召力;

(三)理事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理事单位和理事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 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它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照本会现有规模,常务理事人数为15-20人(规模扩大,再行调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6-8 名,秘书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能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5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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