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经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on-ferrous Metals Fabrication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N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有色金属加工行业的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于协会活动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方针、总任务,针对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行业发展、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建立和不断完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
(三)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分析整理工作,研究我国有色金属材料工业的发展战略和技术、装备发展趋势与动向,并向企业和政府提供研究成果;
(四)定期发布推荐行业先进企业信息;
(五)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与协作,建立示范基地推进地区行业发展;协调行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营销管理以及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装备、营销、管理的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装备进步和提高行业营销管理水平;
(七)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装备、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讲座,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会报、期刊和文献资料,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宣传推荐先进产品和技术,推动企业装备升级,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九)经常了解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关建议;
(十)开展同各国有色金属加工业经济团体的联系以及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完成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资质审查、行检行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等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四)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有色金属加工、工艺装备和相关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学术等相关社团组织;
(五)与有色金属加工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于协会活动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组织、资助、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可优先获得转让权,并享有优惠权;
(六)获得本会各种会刊、会报和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一般应由该单位现任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该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时,由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分会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4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