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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举重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举重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4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中国举重协会,简称“中国举协”。英文为“ CHINA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各省级举重协会、全国性行业举重协会(组织)及相关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举重活动及国际举重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举联”)和亚洲举重联合会(以下简称“亚举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树立行业管理权威,提升国际话语权。团结全国举重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举重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举重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断深化举重运动改革,推动举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为国争光,增进与各国举重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举联和亚举联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协会和本协会团体会员注册的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协会的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中国举重运动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
  (二)充分发挥中国举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指导团体会员和地方协会开展举重运动;
  (三)研究制定举重项目的全民健身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实施举重大众健身等级标准,组织大众健身系列竞赛活动,建设协会会员竞赛积分系统,推动群众举重运动的发展;
  (四)组建、管理、运营国家举重队,制定实施国家举重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弘扬国家举重队的优良传统,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实践,选拔并组织举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等国际赛事,制定实施国家举重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入队选拔标准,组建复合型团队;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有关举重项目市场开发行为的指导和监管;
  (六)负责规范和加强协会、国家举重队及其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和器材装备事宜;负责运动员的奖励实施工作,以及制定教练员的相关待遇和奖励办法;
  (七)制定实施竞技后备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和推进体教结合的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各类全国性集训活动,对全国教练员进行培训,推行举重青少年训练大纲,根据奥运备战工作需要,对中国举重协会相关基地进行选定和命名;组织举重运动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八)健全和规范全国性举重竞赛体系,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性举重竞赛活动,制定全国性举重竞赛计划、竞赛规程、竞赛指南、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运动员积分排名办法,审定举重竞赛规则和竞赛成绩;
  (九)制定我国举重项目参加国际活动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举重比赛和活动,推荐教练员到境外任教,运动员出国比赛和训练;代表我国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活动;
  (十)制定实施我国举重运动文化推广计划,组织各类文化推广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举重文化;
  (十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实施举重力量健身俱乐部建设标准、举重器材行业管理标准以及竞赛类器材准入和认证标准、举重行业数据统计标准;制定举重项目产业发展规划,举重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建设举重项目大数据库和协会网络服务平台,保护利用中国举协名称、旗帜、会徽、会歌等知识产权;
  (十二)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与举重项目有关的竞赛、健身、培训、咨询等活动,规范行业内相关经营行为,积极开展和组织与举重运动项目有关的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充分利用举重项目的优势,为举重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举重协会、其他全国性行业举重协会或组织及相关大专院校,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监护人担保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且已经成为中国举协团体会员中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服从本协会的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可经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批准代表本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举重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七)申请举办(或承办)本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八)申请获得举重有关技术等级的考评资格;
  (九)团体会员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举重赛事、活动以及举重力量健身俱乐部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举重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培养和管理;
  (十)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宜;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辖区的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监督;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
  (三)审议主席、执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会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期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遇有特殊重大事项,可决定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增补或罢免部分副主席,但最高不超过原副主席总数的1/3,增补、更换后的副主席任期应不长于该届其他副主席的任期;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主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常务执委会;
  (二)对协会日常业务进行决策;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执委等人选;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五)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六)维护本协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协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七)发展本协会与国际举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行使本章程和执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执委会是执委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主席根据需要决定其它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常务执委会的职责:
  (一)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
  (二)听取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协会相关荣誉及奖项的设置;
(五)负责本协会日常各项工作的决策。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各项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执委会决定。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若干分支机构,是协会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本专项领域内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常务执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接受体育总局党组的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在党建、纪检工作方面的领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协会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协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协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兼任或专职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是参加常务执委会的组成人员,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际组织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对协会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协会应当将资产管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2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委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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