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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食用菌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4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食用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 缩写CEF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与食用菌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为会员、为菌农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服务,开展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工作,发挥协会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活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做好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协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和信息,按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好《全国食用菌信息》和协会网络媒体;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服务活动。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批准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积极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培训,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五)大力推进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生产方式转变,提升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重点推进食用菌产品深加工。

(六)加强行业宣传,普及食用菌商品知识。发掘并弘扬食用菌文化,宣传普及食用菌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服务人类营养和健康。树立行业品牌和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食用菌经营企业、食用菌商品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食用菌流通、加工、经营及与食用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专家、学者,或在本行业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批评与监督;

(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

(四)参与并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本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19-2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5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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