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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修订草案)
来源:中国康复医学会    发布时间:2021-07-27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修订草案)

    (《章程》于20151216日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本修订草案于20191122日经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为CAR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和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把广大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作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辰东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建设科技创新智库,开展重大前沿问题研究,为政府、行业提供智力支撑和科技支撑。

    (四)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咨询、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与认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举荐高端科技人才,拟制专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能力。

    (六)开展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和评审,促进产学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康复产业发展,评选和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团结、引领、凝聚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爱好者及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加入科技志愿者行列,组织开展公益性科技类服务活动。

    (八)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九)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收集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关系,提高国际影响力。

    (十一)依法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包括高级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十条  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一)普通会员:从事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人员。

    (二)学生会员:在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学生。

    (三)荣誉会员:具有突出贡献的康复医学专家、学者。

    (四)外籍会员:在康复医学及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合法设立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团体除外)。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通过本会网站自行申请注册,本会审核确认会员资格。

    (二)荣誉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荣誉会员申请表,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组织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提出申请,本会审核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支持有利于学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得担任本会理事会和分支机构成员。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换届调整不少于1/3。届中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须经理事会到会4/5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成员35人,其中监事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调整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国家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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