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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丨关于社会组织存在的“劳务费发放”问题
来源: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评估平台    发布时间:2022-01-07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员工发放劳务费,审计事务所将问题提出后,社会组织纷纷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员工发放劳务费,今天就和各位说说这个劳务费到底能不能发。

劳务费是什么?

劳务费,是用于支付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得的收入,支付对象为非本单位员工,单位不得向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劳务费。

首先,对于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都是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返聘的,关联单位借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等。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角度,我们认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详见《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简单的说,就是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社会组织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显然,定义中所描述的专职工作人员是不能够发放劳务费的。

举个栗子

小赵大学毕业后与某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了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开展的某个国际合作项目中,涉及到英文合同的翻译工作,恰巧小赵是英文专业出身,于是他利用闲暇时间为单位提供合同翻译工作,前后共翻译了四次,协会以每次1000元支付了小赵劳务费。

随着项目的进展,小赵又先后为单位提供了多次翻译工作。在年底协会的年度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协会存在多次违规发放劳务费的情况,并在审计报告结论中明确指出。

在实际工作中专门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不能一一详述,社会组织发放劳务费所把握的原则一定是劳务合同,那么问题来了,有社会组织会问:“我们向未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就没问题了吧?”这还真是个好问题,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向参与社会组织法人财务审计项目的专业人士请教,得到了权威的解答。

除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以外,以下几类人员也是不能发放劳务费的。

※ 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退休返聘人员中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作为专门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能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务合同,不能发放劳务费;

※ 兼职人员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享受福利的,不应发放劳务费;

※ 企业派驻到社会组织的人员,与派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不应发放劳务费;

※ 与社会组织签订聘用合同(部分社会组织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人员,不应发放劳务费。

下面为大家列举几种违规发放劳务费及发放劳务费不合规的情形:

※ 向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

※ 向参加本单位会议的理事发放劳务费;

※ 劳务费发放依据不足(无劳务合同;无劳务内容说明;无实际工时和工作记录;发放标准依据不充分;多人劳务费汇入经办人卡内,难以判断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

※ 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

※ 劳务费以票抵账(发放劳务费以票报账,一般会用火车票、汽油票、书刊、餐费、住宿费等发票抵账);

※ 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劳务费领取签字不合规(不签或他人代签)。

以上情形财务小伙们一定要好好记住哦,避免工作中出现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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