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CMES。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切实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需要,开展机械工程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及决策咨询服务,组织评价机械工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重大进展;
三、承担政府、相关机构、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评价工作;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五、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六、兴办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
七、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咨询活动,组织和开展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按照相关规定,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十一、举办符合学会宗旨,有利于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通讯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按时缴纳会费;
4. 符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员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应类别会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通讯会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
3.缴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通讯会员除外);
2.对本会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或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推荐发展会员,为学会发展献计献策;
5.及时沟通信息,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入会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
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与机械工程技术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单位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
5.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7.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依据会员比例,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9.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邀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秘书处的领导;
4.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七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由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各分会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主任委员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分会总干事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单位,该单位的确定或更改,由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分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中国科协拨款;
3.政府资助;
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利息;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 徽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如图所示。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11日经本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11日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2020年按照民政部要求增加党建相关内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待2021年会员代表大会再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