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土地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简称CLS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土地科技科研、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建设,传播土地科学知识,推动土地管理事业发展和土地行业职业发展,提高土地科学理论与实践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开展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
(四)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
(五)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科技、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科技与学术交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土地技术类教育专业认证和行业市场信用评价;
2.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3.开展土地科技评估、成果鉴定和创新产品认定;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等;
4.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七)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科技论证、技术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组织开展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土地学术刊物、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主办网站和其它互联网传媒。
(九)举办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其他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业务工作和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或从事土地科研管理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或从事土地科研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从事土地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4)热心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学生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在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在读一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3.参加过一次以上由本团体或本团体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资深会员
具备本团体普通会员资格5年以上(含),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本团体资深会员。
1.现任本会领导以及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省级土地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5年以上者。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土地学术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2)获得本会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从事本会或省级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4)从事土地管理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外籍会员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对我国友好,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流和合作,有加入本团体意愿,且已经在相关专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推荐,依据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荣誉会员
1.对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2.原则上提名不担任行政(和本团体)职务的院士(60岁及以上),学会换届后不再担任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学会领导为荣誉会员。
3.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团体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土地学会。
4.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1年以上(包括1年)不按时交纳会费且经本团体通知提示仍不缴纳者,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本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团体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理事会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团体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工作作风民主,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及下设办事机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任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理事长会议制度。会议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根据本团体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设立、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须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