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 体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 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 社会团体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 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坚持从严管控原则。军队有关部门对军队人员可参加的社会团体类型、加入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审核把关,以及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纪律要求均有严格规定。军队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社会团体的,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批准书》,…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 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团体管理费用中…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加强和改进学会从业人员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改革发 展这个大局,服务于学会人才队伍建设这个主题,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学…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注重效率与 维护公平相协调,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但应按照民主程序建立薪酬 管理制度,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